Article 27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

保护、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导致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或者权益受损的,保护、利用主体应当依法协商,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