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建立产生和处理情况的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推动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