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举办者和承办者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督与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