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航道、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