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1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全社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控制吸烟场所
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室内吸烟室。
鼓励依据前款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行关闭吸烟室,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有观众坐席、赛场区的体育和健身场馆;
(四)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火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室内吸烟室,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和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控制吸烟措施
市营商便民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并按照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三)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放置烟具;
(四)对吸烟人员予以劝阻和制止。
鼓励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
宣传教育
监督管理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公安机关负责旅馆、酒店、洗浴等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
(三)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四)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园林公园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督执法;
(六)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执法;
(七)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八)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和商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监督执法;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
前款所列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责任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吸烟室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附则
本条例所称的室内,是指顶部遮蔽且侧面超过两面的任何空间封闭半封闭区域,包括电梯轿厢、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卫生间等。
本条例所称的室外,是指由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