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吸烟室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