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有火葬设施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

市辖区和县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划定,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