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化学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放生放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鱼、龟等动物;

(六)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