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围垦;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从事住宿、餐饮和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