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五)围垦;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从事住宿、餐饮和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