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实行分户供热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于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对暂停供热的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关闭措施,用户应当给予配合。对恢复供热的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开启系统,保证用户正常用热。

未按照规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期开始后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开始后二十日内采取停止供热措施,用户应当承担供热期开始到停止供热阶段的热费。

暂停或者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保温等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用户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窗口,专人办理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登记备案信息。供热单位不得对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设置前置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