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要求房屋购买人一次性交纳两个供热期(保修期)的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