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1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1年1月11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Chapter 1总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重大项目计划。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Chapter 2节约用水管理
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户坚持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水户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依法获得取水权的用水户;
(二)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
(三)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户。
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农村公共管网取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从城市公共管网取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抄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辖区内年度用水计划,定期检查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和辽宁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用水量较大的行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六)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
(一)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制定节约用水目标和节约用水措施;
(二)健全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三)按照要求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材料。
重点监控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农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费制。
Chapter 3节约用水措施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强计量管理,逐步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科学管理水平。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有偿使用。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洗车业、建筑业等特业用水以及高耗水企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
(一)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应急、环卫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渗漏、流失。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提出节水设施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建成的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年设计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节水方案应当抄送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对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
Chapter 4监督与保障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一)节水宣传;
(二)节水技术研究;
(三)节约用水的标准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
(四)节水奖励;
(五)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六)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
(七)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设施建设;
(八)供水管网改造;
(九)节水专利技术购买及推广应用。
(一)研究和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有重大成果的;
(二)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效果社会公认的;
(三)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蓄集成绩突出的;
(四)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起节水示范作用的;
(六)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水资源或者破坏水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节约用水取得显著效果的行为。
具体办法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对年取水量在1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罚款;
(二)对年取水量在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含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年取水量在50万吨以上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