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罚:

(一)对年取水量在1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罚款;

(二)对年取水量在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含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年取水量在50万吨以上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