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环境卫生设施要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