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管理单位要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者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