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取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悬挂,到期的应当及时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等宣传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张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的标语等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通信运营单位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单位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