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二)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换、补充、校正;

(四)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移位、损坏、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护、更换、补齐。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