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设置。
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清洗、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