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本辖区内的流浪犬的捕捉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只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以及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