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学校、医院、商场、办公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宾馆、餐饮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为禁养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