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由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崖州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责任人的确定结果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崖州区人民政府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资金补助、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