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对历史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认定为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认定为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认定为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历史建筑分类保护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