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