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