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对行为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