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许可证持有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应当依法对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完毕后,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