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不得随意遗弃(虐待)或擅自处死犬只;
(六)不得自行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七)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以及免疫检疫证明;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