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7,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0年12月30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曾随文化遗址,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擂鼓墩古墓群、义地岗墓群、庙台子遗址(含叶家山墓地)和安居遗址(含羊子山墓地)为代表的古曾(随)国遗址及其相关遗存。
曾随文化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曾随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
对在曾随文化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保护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列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二)列入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分别按照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三)尚未划定保护等级的遗址,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一)建坟、建窑、取土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五)涂污、刻划等损坏遗址景观、保护标识的;
(六)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曾随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前项所列区域以外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土地收储成本;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或者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Chapter 3合理利用
利用曾随文化遗址拍摄制作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征得文化和旅游部门的同意。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建坟、建窑、取土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涂污、刻划等损坏遗址景观尚不严重或者损坏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