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建设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一)在曾随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前项所列区域以外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土地收储成本;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或者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