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养犬登记工作,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对未经登记养犬、饲养禁养犬和违法携犬出户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查处犬只扰民,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