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市、县区公安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