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陆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陆水流域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