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拆毁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