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名称。

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会商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