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携带犬只到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一年一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

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应当到停留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