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并落实常态化、网格化的养犬基本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