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犬只留检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收留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暂扣、没收的犬只。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只、走失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犬只留检所的犬只实施防疫监督和检疫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