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