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财政、政务服务、通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