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加大对信息化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信息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