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