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1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0年11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动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一)榕城区行政区域;
(二)揭东区曲溪街道、磐东街道辖区,锡场镇行政区域;
(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四)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五)惠来县惠城镇、华湖镇、东陇镇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六)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前款所涉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时间。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私自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不能有效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给予奖励。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