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1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0年12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农垦局)和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鼓励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Chapter 2保护范围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南起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北至东风坡-红湖农场八队断面,东起良塘大队专业队与大马岭间高压线下断面,西至水库西岸所包含的水域,以及水库湖心亭湖水域和一级保护区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起,向北至九州江石角桥下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石角桥下,向北至文官大坝之全部水域和文官大坝以南,二级保护区外沿至库区流域分水线之间广东省属的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
Chapter 3生态保护
不得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补偿资金用于因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济补偿。
Chapter 4污染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
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驾驶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三)种植速生桉树;
(四)围库筑塘、造田、筑坝;
(五)网箱养殖;
(六)在鱼塘使用动物尸体、内脏、粪便等可能污染水体的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七)采矿、采石、采砂;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设置排污口;
新建、扩建化工、印染、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九)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一)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十二)使用农药;
(十三)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肥、农膜等的使用,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定期监测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监测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便、污水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石角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府、红湖农场应当在集中居民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库区水面垃圾、水浮莲、蓝藻等漂浮物,防止污染水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的污染物对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鼓励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设施,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
Chapter 5监督管理
饮用水安全状况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开。
鹤地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鹤地水库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鹤地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应急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驾驶与保护水源无关机动船舶的,由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速生桉树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种植面积不满十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种植面积十亩以上不满一百亩的,对单位处每亩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每亩五十元罚款;种植面积一百亩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三)围库筑塘、造田、筑坝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鱼塘使用动物尸体、内脏、粪便等可能污染水体的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的,由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采矿、采石、采砂的,由自然资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Chapter 7附则
畜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之外的养殖户,但是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居)民。散养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廉江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