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驾驶与保护水源无关机动船舶的,由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速生桉树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种植面积不满十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种植面积十亩以上不满一百亩的,对单位处每亩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每亩五十元罚款;种植面积一百亩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三)围库筑塘、造田、筑坝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鱼塘使用动物尸体、内脏、粪便等可能污染水体的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的,由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采矿、采石、采砂的,由自然资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