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乱爆乱挖乱弃并进行恢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八)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水电企业停业整改,并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九) 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矿产开发企业限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