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Section 7 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Article 52Amended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县(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对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并作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1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