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

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核准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延期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按3‰收取滞纳金,项目核准部门不予核准。

水电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电力经营企业不得购买或者销售该水电建设项目非法发电电量。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