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修订境内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人口相对稠密区、地震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

禁止开发岷江干流茂县县城以上至松潘县川主寺镇河段、梭磨河松岗以上河段、涪江上游丹云峡河段、白水河九寨沟县城以上河段的水能资源。其他禁止开发河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禁止新建商业开发的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