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湿地公园,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机构负责;
(二)防护绿地、区域绿地,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辖区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责任单位负责。其中居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四)其他类型城市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