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投放规定把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务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者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除去包装、滤干液体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非降解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容器。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二)集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四)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段和地点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